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235號聲請人 陳慶成 相對人 陳頌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關於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6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查相對人設籍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7樓,惟實際住在新北市○○區○○○00○0號( 仁禾 護理之家)等情,有聲請狀、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依前開法律規定,均非屬本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自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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