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0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075號
原   告  林矗杉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3萬4,7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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