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0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402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于映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零肆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第一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月(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㈡新台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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