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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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9267號債權人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佳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7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