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8月確定,並在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於96年1月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8月確定在案,於96年1月2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5月28日,縮刑後終結日期為96年5月2日,有臺灣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