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5號原告 吳春嬌 被告 吳文周 上列被告吳文周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致欽
法官劉芝毓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詩仙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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