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7095號
原 告 甲○○
即上訴人
被 告 乙○○
被上訴人 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55,625元(30萬元年息百分之5,每
年15,000元,自85年7月31日起至95年11月18日共10年3月18日合
計154,43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