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司繼字第5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565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里0鄰○○巷○○號)於112年6月25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鄭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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