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141號
債權人高雄市旗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峯翔
債務人 陳弘居
一、債務人陳弘居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玖拾捌萬壹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零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個月,自第十個月後依年息百分之二點六零八計算遲延期間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陳弘居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詠渝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