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45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45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楊惠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楊惠珊於民國111年3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3月3日起至民國118年3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14日止累計118,017元正未給付,其中114,014元為本金;3,603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楊惠珊於民國110年2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2月5日起至民國117年2月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14日止累計177,847元正未給付,其中169,974元為本金;6,580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445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14014元楊惠珊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69974元楊惠珊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