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3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101年度婚字第305號原告 唐丹尼 被告 施小妹 現應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兆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書記官姜國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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