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判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判字第12號聲請人 廖秋燕 代理人 阮春龍 律師被告 盧永豐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竊佔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103年度上聲議字第1535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02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被告盧永豐在南投市○○段○○○○號土地上所興建之房屋,經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於民國
103年2月25日到場實施鑑定後,雖認該房屋地面上之牆壁並未逾越使用聲請人即告訴人廖秋燕(下稱告訴人)所有之南投市○○段○○○○號土地,然實際上該房屋地下之結構體部分並未進行測量,該鑑定顯然不能證明被告並未占用聲請人之上開土地,且被告於興建房屋前之102年4月19日委請南投地政事務所至現場測量鑑界,已然知悉土地之界線,竟仍以房屋地下結構體占用聲請人土地,具有竊案之故意甚明,請准為交付審判之裁定。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
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參諸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關於上開規定之立法說明,乃係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第3項之規定,為防止濫行提出聲請,虛耗訴訟資源而設,解釋上應嚴格遵守上開規定,且上開程序欠缺,並非得補正之事項,若不符上開程序,即為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結論意旨參照)。
三、本件告訴人廖秋燕以被告盧永豐涉犯竊佔罪嫌,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3026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後,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以103年度上聲議字第1535號處分書駁回再議之聲請,告訴人之同居人即告訴人之子 甘俊枰 於103年7月3日收受該處分書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各1份、送達證書
1紙附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026號偵查卷宗內可稽,且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026號全卷無訛,足認上開駁回再議處分書已於
103年7月3日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揆諸上開規定,告訴人如欲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應於上開駁回再議處分書合法送達之翌日即103年7月4日起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故至遲應於103年7月13日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方屬合法。然告訴人遲至103年7月14日始委任律師向本院提出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有該聲請狀上之本院收狀戳附於本院卷內可憑,顯已逾上開法定期間,其聲請之程式即屬欠缺,且屬不得補正之事項,是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吳金玫法官李昇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鉉岱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