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5號原告 林阿富 訴訟代理人 黃麗青 被告 廖聰麟
李萬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交易字第8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耀興
法官林惠玲法官陳嘉瑜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