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淑貞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1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淑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淑貞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204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於民國97年4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3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3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101073
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新毅
法官林秋宜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儒萍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