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40號債權人金車噶瑪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債務人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思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壹佰零肆萬陸仟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書記官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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