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2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偉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偉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杜偉綱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1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廖建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7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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