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82號
111年度訴字第728號111年度訴字第7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于萱選任辯護人陳郁婷律師
林哲丞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155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5217號、111年度偵字第168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且本院於民國壹佰壹拾壹年玖月貳拾陸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于萱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155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25217號、111年度偵字第16868號),本院合併審理,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6日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嗣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范雅涵法官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田芮寧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