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18號原告思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樹立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宜蘋陳秀燕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7,0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