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崇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崇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崇正因強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莊崇正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莊崇正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賴妙雲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附表:受刑人莊崇正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強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共5次│有期徒刑8年6月共2次│有期徒刑8年││││││├────────┼──────────┼──────────┼──────────┤│犯罪日期│1.102年9月間某日│1.102年9月30日│102年10月9日│││2.102年9月12日至同年│2.102年10月25日││││月30日16時31分許之│││││間某時│││││3.102年11月17日│││││4.102年11月14日│││││5.102年10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95、1196、1197│第9788號、103年度偵│第9788號、103年度偵│││、1198、1199號│字第947、1990號│字第947、1990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2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82│103年度上訴字第1482│││││號│號││├────┼──────────┼──────────┼──────────┤││判決日期│103.3.27│104.4.16│104.4.16│├───┼────┼──────────┼──────────┼──────────┤││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易字第228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82│103年度上訴字第1482│││││號│號││├────┼──────────┼──────────┼──────────┤││確定日期│103.4.22│104.5.9│104.5.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138號│第2578號│第2578號││├──────────┼──────────┴──────────┤││編號第1號應執行有期│編號第2至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徒刑1年8月││└────────┴──────────┴─────────────────────┘附表:受刑人莊崇正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強盜│強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16日│1.102年11月10日20時│102年11月18日││││36分許至11月10日│││││21時13分許││├────────┼──────────┼──────────┼──────────┤│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9788號、103年度偵│第9788號、103年度偵│第9788號、103年度偵│││字第947、1990號│字第947、1990號│字第947、1990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82│103年度上訴字第1482│103年度上訴字第1482││││號│號│號││├────┼──────────┼──────────┼──────────┤││判決日期│104.4.16│104.4.16│104.4.16│├───┼────┼──────────┼──────────┼──────────┤││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482│103年度上訴字第1482│103年度上訴字第1482││││號│號│號││├────┼──────────┼──────────┼──────────┤││確定日期│104.5.9│104.5.9│104.5.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578號│第2578號│第2578號││├──────────┴──────────┴──────────┤││編號第2至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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