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小字第五八七號
原 告 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