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耘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耘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受刑人廖耘唐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賴恭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廖耘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4次│有期徒刑6月14次││││(編號2、3、4合併應執│(編號2、3、4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行有期徒刑3年6月)│├────────┼──────────┼──────────┼──────────┤│犯罪日期│96.12.30│97.04.03~97.04.18│97.04.03~97.04.1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5310號│1866號、97年度偵字第│1866號、97年度偵字第││││5903號│590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交訴字第127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52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52號│││││、1158號│、1158號││實├──────┼──────────┼──────────┼──────────┤│審│判決日期│97.05.30│98.10.06│98.10.06│├─┼──────┼──────────┼──────────┼──────────┤│確│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高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交訴字第127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52、│100年度台上字第1882│││││1158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6.30│98.10.06│100.04.21│├─┴──────┼──────────┼──────────┼──────────┤│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847號│3001號│100年度執字第1482號││││臺中高分院│││││99年度聲字第1201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分│││││99年度執更字第590號│││││執行││├────────┼──────────┼──────────┼──────────┤│羈押││97.4.19~97.8.5止共計│已折抵││││109日││├────────┼──────────┼──────────┼──────────┤│執行│發監執行完畢│繳納易科罰金│尚未執行││││執行完畢│││││已執畢有期徒刑1年,│已執畢有期徒刑1年,││││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月│└────────┴──────────┴──────────┴──────────┘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廖耘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04.03~97.04.18│││├────────┼──────────┼──────────┼──────────┤│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866號、97年度偵字第│││││590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1152號││││││、1158號││││實├──────┼──────────┼──────────┼──────────┤│審│判決日期│98.10.06│││├─┼──────┼──────────┼──────────┼──────────┤│確│法院│最高分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4.21│││├─┴──────┼──────────┼──────────┼──────────┤│備註│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482號│││├────────┼──────────┼──────────┼──────────┤│羈押│已折抵│││├────────┼──────────┼──────────┼──────────┤│執行│尚未執行│││││已執畢有期徒刑1年,│││││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