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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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28號原告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其所有寵物名為嚕嚕米(性別:公、毛色:紫丁香、品種:英短)之品種貓,聲明請求被告將上開品種貓返還原告,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上開品種貓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依原告所提行政院農委會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書所載,上開品種貓之買賣總價款為新臺幣(下同)77,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許家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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