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花簡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花簡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犯違反保護令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應依本案保護令於期限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卻對政府通知置若罔聞,均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罪事實,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述大學肄業,智識程度普通,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偵緝卷第2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高郁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怡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