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天翔 被告 陳玲連
謝熾宏 謝尚諭 謝熾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再以被告陳玲連之應繼分(為1/4)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73,457元【計算式:(1,800,000+3,161,919+180,800+21,200+66,908+260,000+3,000=5,493,827)×1/4=1,373,45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扣除已繳納1330元,尚須補繳13,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