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0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舞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89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8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舞龍前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殘渣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殘渣袋1個、吸食器等物,經送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核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7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被告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20日釋放出所,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因而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83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89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83號卷【下稱毒偵卷】第4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查明無訛,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此部分之事實,已堪認定。
(二)扣案之米黃色晶體1包(毛重0.2213公克,含一個塑膠袋重、淨重0.0082公克、取樣0.0024公克、驗餘量0.0058公克)(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管字第329號,見毒偵卷第13頁)、殘渣袋1個(毛重0.2103公克)及吸食器1組(毛重12.5213公克)(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1029號,見毒偵卷第11頁),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之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10年12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見毒偵卷第8至9頁)在卷可佐;另扣案之殘渣袋1個(毛重0.17公克)(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387號,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89號卷【下稱毒偵緝卷】第35頁),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之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該公司110年6月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緝卷第36頁反面)存卷可考,足見上開扣案物品確均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無訛,核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該扣案之毒品連同無法析離之塑膠袋、殘渣袋、吸食器,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温育儷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附表:
編號名稱備註一甲基安非他命1包實稱毛重0.2213克(含1個塑膠袋重)、淨重0.0082公克、取樣0.0024公克,餘重0.0058公克,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毒保字第329號二吸食器1組毛重12.5213公克,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1029號三殘渣袋1個毛重0.2103公克,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1029號四殘渣袋1個毛重0.17公克,保管字號:士林地檢署110年度保管字第23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