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小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小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小字第376號原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邱顯德 訴訟代理人 黃煜然 被告 陳秀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竹山鎮延正里9鄰公正巷53號,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5日
書記官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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