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向豪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向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向豪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民國96年10月31日以94年度易字第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嗣經本院於100年9月29日以100年度撤緩字第45號裁定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5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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