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6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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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4697號債權人 劉淑娟 債權人 劉慶鴻 債權人 劉銘鴻 債權人 劉純榮 債權人林富債權人 劉林寶貴 債權人 蔡孟芳 債權人 蔡禮名 債權人 陳德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皇阿瑪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請求為「相對人應各別給付聲請人劉淑娟金酒典藏珍品 陳年高梁酒 (下同)54瓶、劉慶鴻54瓶、劉銘鴻54瓶、劉林寶貴54瓶、劉純榮27瓶、林富535瓶、蔡禮名75瓶、蔡孟芳125瓶、陳德春75瓶。」,係請求給付特定物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