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1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105號原告 林昌慧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參加人拓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倉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拓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90年12月6日以「軸承保護蓋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9212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核認系爭專利確有違反前揭規定,並於100年5月5日以(
100)智專三(三)5051字第100203743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0年8月25日經訴字第10006103280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曾啟謀法官林洲富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