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824號聲請人 蔡萬枝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 蔡素真 死亡,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聲請狀尾有加蓋印鑑章之聲明拋棄繼承權狀或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攜帶身份證明文件到庭以言詞說明。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件聲請人具狀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惟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不僅關乎聲請人是否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亦影響其他繼承人的繼承範圍,實有審慎確認聲請人是否確有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本件聲請人具狀聲明拋棄繼承,雖有附上申請目的為「拋棄繼承」之印鑑證明,然聲請狀尾卻未有聲請人之印文,法院無法確認聲請人是否有拋棄繼承之真意,故有再確認之必要。
二、本件拋棄繼承事件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武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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