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72號債權人 陳典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邱怡正 即 吳維昌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邱怡正為被繼承人吳維昌之遺產管理人之釋明資料。
(如無釋明資料,應以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並提出下列㈡之資料。)㈡如列繼承人為債務人,提出繼承相關全部資料。(繼承系
統表、被繼承人吳維昌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