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連永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連永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永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等事實,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振燕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附表:
受刑人連永裕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08.30│100.10.0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298│101年度毒偵字第230號││││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17號│101年度訴字第1077號│││實├────┼──────────┼──────────┼──────────┤│審│判決日期│101.02.20│101.05.3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17號│101年度訴字第1077號│││決││││││├────┼──────────┼──────────┼──────────┤││判決確定│101.03.26│101.06.29││││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389號│第76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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