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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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33號聲請人李ꆼ敏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書記官詹雪娥┌───────────────────────────────────┐│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5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陳順明 │彰化商業銀│103年5月15日│100,000元│773502││││行萬華分行││││├──┼───┼──────┼──────┼─────────┼────┤│002│ 蘇慶祥 │臺灣新光商業│103年5月15日│100,000元│0000000││││銀行龍山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