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14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詹月琴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角在位等二人發支付命
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3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
0,66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
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