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識別相對人大衛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證明文件之內容須有相對人現於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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