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3號聲請人仕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適澤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彭淑芬彰化銀行竹南分行│101年3月5日│207,665元│CL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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