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493號聲請人華興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守雄 代理人 蔡尚欣
王雪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0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惠娟┌───────────────────────────────────┐│附表:105年度除字第49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百晟電子有限│第一商業銀│104年12月10日│455,253元│EA0000000│││公司 劉紋伶 │行新店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