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314號聲請人 許成雄
壹、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遺失「支票」之掛失止付通知書。
二、表明遺失「本票」原聲請執行之案號股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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