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4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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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2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432號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務人 謝仁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2243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174元謝仁智自民國103年05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002新臺幣41,064元謝仁智自民國103年06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003新臺幣13,580元謝仁智自民國103年10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004新臺幣8,833元謝仁智自民國103年06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005新臺幣9,624元謝仁智自民國103年0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