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4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鍾明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鉅富精密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信樺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