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7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7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28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楊芸蓁

選任辯護人洪家駿律師

許立功 律師

趙福輝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929、7230、7326、7636、7963、7964、7967、8243、8757、8758、9068、9070、9356、9786、9787、10125、10126、10634、10635、11103、11451、11452、11453、111年度偵字第874、1207、1670、1671、1672、1673、1674、1675、1676、1677、1678、1679、1680、1681、1682、1683、1684、1685、1686、1687、1688、1689、1690、1691、2755、3642、3643、5130、5131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047、5129、7675、7676、7677、7678、7679、7680、7681、7682、7683、11370、11371號),本院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

楊芸蓁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萬8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7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至10部分、111年度金訴字第328號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一、楊芸蓁可預見將個人於金融機構申辦之存款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用作詐取被害人款項之帳戶,且可預見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特定犯罪所得之用,他人提領贓款後即可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無證據證明其知悉詐欺集團以何種方式進行詐欺),於民國109年8、9月間某日起,為賺取報酬,經由暱稱「 香香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介紹,協助暱稱「香香」、「 高進 」等至少3名以上成年人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對外以每個金融機構帳戶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5千元至3萬元之代價,向他人租用金融機構帳戶,再依「香香」、「高進」之指示要求金融機構帳戶持有人,將金融機構帳戶資料經由客運空軍一號寄至臺中朝馬站給所屬詐欺集團成員「 小高 」收取,作為供詐騙他人匯款之用。待「香香」、「高進」確認收到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後,「香香」、「高進」先將租用金融機構帳戶之款項轉入或存入楊芸蓁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戶名為 林淵儒 ),楊芸蓁再扣除其可獲得之報酬即每個金融機構帳戶3千元後,將剩餘之款項轉匯至金融機構帳戶持有人所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內。 程杰弘 (由本院另為判決)可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出售、出租或提供他人使用,極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實施取得贓款及掩飾、隱匿詐欺不法所得去向之犯罪工具,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惟因缺錢花用仍基於縱詐欺集團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不確定故意(無證據證明程杰弘知悉詐欺集團以何種方式進行詐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依楊芸蓁指示將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存簿、提款卡及寫有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之字條,經由客運空軍一號寄至台中朝馬站給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小高」收取,進而幫助「香香」、「高進」、「小高」所屬詐騙集團為詐欺犯行。

二、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三、四所列時間,以附表二、三、四所示方式,詐騙附表二、三、四所示被害人,致附表二、三、四所示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分別匯款或轉帳如附表二、三、四第一層金流所示款項,至附表二、三、四第一層金流所示之人頭帳戶內。部分款項再由某詐欺集團成員自附表二、三、四第一層金流所示之人頭帳戶,轉帳如附表二、三、四第二層、或陸續至第三層、或陸續至第四層金流所示款項,至附表二、三、四第二層、或陸續至第三層、或陸續至第四層金流所示之人頭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形成金流斷點,產生遮掩、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效果(詐騙時間、方式及金流情形,均如附表二、三、四所示)。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參考司法院107年3月28日「刑事判決精簡原則」製作。

二、證據能力部分因當事人均未爭執,依上開原則,不予說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芸蓁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屏東縣警察局警卷第26-31頁、9786號偵卷第11-12頁、7326號偵卷第77-80頁、453號偵卷第23-24頁反面、453號偵卷第29-30頁、453號偵卷第31-32頁反面、3047號偵卷第93-96頁、本院卷三第65-69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程杰弘分別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大致相符(見金城分局警卷第8-12頁、屏東縣警察局警卷第5-15頁、7964號偵卷第9-11頁、臺南市 刑大 0000000000號警卷第3-12頁、屏東縣警察局警卷第13-15頁、9787號偵卷第19-20頁、高雄市刑大00000000000號警卷第1-5頁、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13-19頁、中埔分局警卷第5-9頁、和美分局警卷第1-6頁、9786號偵卷第9-10頁、中埔分局警卷第11-19頁、6929號偵卷第30-31頁、嘉義市警局第二分局警卷第1-3頁反面、2024號偵卷第10反面-11頁、9786號偵卷第14-15頁、453號偵卷第26-27頁反面、新竹地檢偵卷第9-12頁、3047號偵卷第61-63頁)。並有證人即本案人頭帳戶所有人 魏欣怡 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見金城分局警卷第8-12頁、9787號偵卷第19-20頁、高雄市刑大00000000000號警卷第7-11頁)、證人即本案人頭帳戶所有人 羅祥豪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見屏東縣警察局警卷第20-22頁、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3-11頁、9786號偵卷第10頁正反面)、證人即本案人頭帳戶所有人 陳宥恩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見台南市警局第三分局警卷第21-25頁、3047號偵卷第93-96頁、3047號偵卷第97-99頁、新竹地檢偵卷第6-8頁反面、新竹地檢偵卷第85頁正反面)附卷可參。復有如附表二、三、四「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林淵儒申設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見7326號偵卷第95-109頁反面)、共同被告 程弘杰 提出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見嘉義市警局第二分局警卷第6-8頁)附卷可稽。

 ㈡按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又間接故意與有認識的過失區別,在於二者對構成犯罪事實,雖均預見其能發生,但前者對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後者則確信其不發生。次按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屬個人理財之工具,若該帳戶之金融卡與密碼相結合,則專屬性、私密性更形提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稍具通常社會歷練與經驗法則之一般人亦均有應妥善保管名下帳戶,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知,縱須將帳戶資訊交付予自己不具密切親誼之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具備防止遭他人違反自己意願使用或不法使用之常識,且金融帳戶有關個人財產、身分之識別性,如淪落於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一般社會大眾所知悉。衡以被告楊芸蓁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我做民間代書借款助理,有些客戶在銀行無法貸款,他們就會找民間的代書借款,我知道什麼是人頭帳戶,人頭帳戶有危險性,可能會被做不好的用途,做代書助理已經做了半年以上,之前曾經為了辦貸款,將自己的帳戶寄出給他人,後來不起訴處分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三第68至69頁)。足認以被告楊芸蓁當時之智識程度、相關工作經歷、自身刑案經驗,均可預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透過其蒐集本案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極有可能成為人頭帳戶而參與詐欺、洗錢相關犯行之風險,但其仍為取得高額報酬而不惜容忍其發生,就上開犯罪結果之發生自並不違背其本意,應屬明確。從而,被告楊芸蓁應可認知本案行為涉及詐欺取財、洗錢等不法犯行之危險性,對於其協助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蒐集他人帳戶,因而做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犯罪工具,應有概括之認識,仍考量經濟需求而容任此一犯罪結果之發生,被告具備幫助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應可認定。

 ㈢綜上,被告楊芸蓁上開自白,均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楊芸蓁上開犯行均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部分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參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號判例)。是行為人主觀上若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客觀上從事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幫助犯。因此,凡任何足使正犯得以或易於實行犯罪之積極或消極行為,不論其於犯罪之進行是否不可或缺,亦不問所提供之助益是否具有關鍵性影響,均屬幫助犯罪之行為。被告楊芸蓁並未對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或提領遭詐騙之款項,其所為係協助詐欺集團成員蒐集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提供與他人使用,亦非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或洗錢防制法第2條各種洗錢行為態樣之構成要件行為,僅對於詐欺取財不法份子遂行犯罪(包含前階段之詐欺取財犯罪,與收取詐欺取財所得後製造金流斷點而使不法所得所在、去向遭隱匿而無從追索之洗錢犯罪)資以助力,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楊芸蓁有何詐欺取財或洗錢之正犯行為。故核被告楊芸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又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部分係做為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第一層金流之詐欺、洗錢帳戶,部分帳戶係做為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第二層、或第三層、或第四層之洗錢帳戶。然縱使部分帳戶僅做為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第二層、或第三層、或第四層之洗錢帳戶,然本案詐欺集團之洗錢犯行,乃整體詐欺犯罪計畫取得最後贓款之一環,與詐欺犯行無從切割。縱使僅做為洗錢犯行部分之犯罪工具,亦應包括於整體詐欺犯罪計畫當中,並無強予切割之意義。且被告楊芸蓁對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可能做為詐欺或洗錢犯行之用之風險,並無區別。是縱使部分帳戶僅做為洗錢部分之犯罪工具,亦無礙成立上開幫助詐欺之罪名,附此敘明。

 ㈡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楊芸蓁就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犯行,分別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其中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2號起訴部分,公訴意旨認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此部分應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後述),而分別應從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按正犯、幫助犯之區別,以其主觀犯意及客觀犯行為判斷標準。以自己犯罪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是否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皆為正犯。以幫助他人犯罪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也為正犯。若以幫助他人犯罪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則為從犯(司法院院字第2030號解釋、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3201號、95年度台上字第3886號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雖認:被告楊芸蓁於本件中之109年9月至110年2月中旬期間,指示共同被告程杰弘提供7個人頭帳戶資料給詐欺集團,另於高雄地檢署110偵6450等案件中之109年9月至12月期間指示 曾吳瑋 提供7個人頭帳戶資料給詐欺集團,顯示其係長期與詐欺集團配合,而持續地提供大量人頭帳戶給詐欺集團,被告楊芸蓁並自承其固定按月都有獲得詐騙集團所給付的報酬等語,堪認被告與詐騙集團之間存在相當之默契與長期合作分工關係,擔任詐欺集團中極重要的收簿手一職,而與一般民眾只是單純販賣本身或親友所持金融帳戶,而偶一單次性地提供詐騙集團零星助力之幫助犯炯然有異,自應認被告主觀上乃以自己犯罪之意思提供人頭帳戶與詐欺集團,與詐欺集團之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應為其他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共同負責。惟查:

 ⑴被告楊芸蓁經與「香香」聯繫後,為其蒐集他人帳戶之資料。依據被告楊芸蓁歷次關於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所告知蒐集他人帳戶用途之供述,包括「做為虛擬貨幣人頭帳戶」(見屏東縣警局卷第27頁)、「由他們幫忙洗錢出入帳之後,再去申請貸款」(見9786偵卷第11頁)、「避稅」(見453偵卷第24頁)、「收貨款,比如博奕或蝦皮貨款」(見453偵卷第31頁反面)等。經本院質以何以用途多端,被告答稱:都有,因為對方說他們的品項工作很多,反正就是不會讓人頭帳戶爆掉,或是變成警示帳戶。那時候有虛擬帳戶、虛擬貨幣,後來說貨款收付等。我聽到什麼就會講什麼,可是我記不住,對方講的東西太多,我真的記不住他們那些名詞,所以做筆錄的時候,我就會穿插進去,但是無法一連串記清楚去陳述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7頁)。參以目前帳戶詐騙之實務,上開被告楊芸蓁所述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對其所誘之以利之藉口,均屬常見,是尚非可因被告楊芸蓁所述前後不一,即遽認其所述虛偽。 況佐 以共同被告程杰弘所提出之LINE訊息擷圖,其中有「拜託這廠商幫你洗記錄」、「貸款核准」等語(見嘉義市警局第二分局警卷第7頁左下照片、右下照片)。由此益徵,被告楊芸蓁接收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告知,本案如附表一所示帳戶用途之一係做為「由他們幫忙洗錢出入帳之後,再去申請貸款」之用,再轉知共同被告程杰弘一節,尚屬無訛。是於目前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楊芸蓁確係知悉本案詐騙集團成員犯罪計畫,而與其他有確定之共同犯意聯絡外,依罪疑唯輕之原則,應認被告楊芸蓁僅係出於幫助意思而為之,尚非可直接推論被告楊芸蓁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何共同犯意之聯絡。  

 ⑵至檢察官認為被告楊芸蓁長期與詐欺集團配合,而持續地提供大量人頭帳戶給詐欺集團,被告楊芸蓁並自承其固定按月都有獲得詐騙集團所給付的報酬等語,堪認被告楊芸蓁與詐騙集團之間存在相當之默契與長期合作分工關係,而屬詐騙集團中之收簿手等語。惟實務上認為「收簿手」係詐欺或洗錢的共同正犯,係以其有參與犯罪的正犯意思為前提。被告楊芸蓁固然以蒐集帳戶之方式,提供本案詐騙集團如附表一所示之數個帳戶,復按月取得其報酬,然共同犯意聯絡之認定,仍有賴檢察官舉證證明。而依上開說明,被告在網路上偶然間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聯繫,進而相信對方關於蒐集人頭帳戶用途之說詞,而為其等蒐集帳戶,取得報酬等節,是於目前無其他證據就共同犯意聯絡一節有更明確之證明外,實難僅以被告楊芸蓁為詐騙集團所蒐集之帳戶數量或取得之報酬額度,即率認其為本案詐欺集團之「收簿手」。亦即,此純粹為事實認定之問題,自不得冠上「收簿手」之頭銜即不問其主觀犯意而一概認定其與詐騙集團間具有犯意聯絡而屬共同正犯之關係。

 ⑶檢察官雖提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81號判決佐證被告楊芸蓁應與詐騙集團成立共同正犯等語。惟細察上開判決之案情,該判決認定該案被告與詐欺集團成立共同正犯,其中所憑藉之重要證據,係該案被告與詐騙集團之微信對話記錄「不管你們是不是那個,只要給錢就願意代領包裹」等語。而本案中尚乏被告楊芸蓁與詐騙集團之聯繫內容,無從知悉被告楊芸蓁是否與本案詐騙集團成員,在共同犯罪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亦即,檢察官所舉上開判決內容,與本案案情、證據,並不相當,自無從比附援引,做為對被告楊芸蓁不利之認定。

 ⑷準此,檢察官未能具體證明被告楊芸蓁如何係以正犯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徒以其係「收簿手」即認係正犯,尚非允當。本案既無積極證據可證被告楊芸蓁與詐欺集團成員正犯間有共同犯意之聯絡,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楊芸蓁對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騙犯行,自難認構成詐欺或洗錢罪之正犯。被告楊芸蓁非基於正犯之犯罪意思,所參與亦非構成要件行為,主觀上係出於幫助之意思,而提供正犯助力,應論以幫助犯。

 ⑸依據卷內證據資料,被告楊芸蓁及共同被告程杰弘雖均曾提及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香香」、「高進」、「小高」等人,然網路世界本得一人分飾多角,是既無其他確切證據證明被告楊芸蓁確知本案詐騙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自無從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幫助犯。準此,檢察官係認被告楊芸蓁對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被害人各成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之共同正犯,均屬未洽。然被告楊芸蓁經本院認定之上開幫助犯行之犯罪事實,既均屬同一之基本社會事實,本院自得予以審理,並均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檢察官雖未就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帳戶中「擴張審理範圍」部分,併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2號案件起訴(反而係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7、328號案件中起訴,此重複起訴部分詳後述)。以及未就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帳戶中「擴張審理範圍」部分,併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7號案件起訴(反而係於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28號案件中起訴,此重複起訴部分亦詳後述)。然詐欺集團利用被告楊芸蓁所蒐集之如附表編號1、2、7提供之帳戶資料及密碼,另詐欺如附表一編號1、2、7所示帳戶中「擴張審理範圍」之被害人,此部分各與業據起訴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2、277號受理在案,而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各該詐騙被害人之犯罪事實,各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分別擴張審理範圍,均併予審判,附此敘明。

 ㈣被告楊芸蓁各以蒐集如附表一1至3、7所示帳戶之幫助行為,分別幫助詐欺集團先後對如附表一「所涉及之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詐欺取財得逞,並移轉犯罪所得形成金流斷點,進而分別遂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各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各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被告協助蒐集如附表一編號4至6所示之帳戶,分別交付詐欺集團成員,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如附表一「所涉及之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詐欺取財得逞,並移轉犯罪所得形成金流斷點,進而分別遂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各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各為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另詐騙集團以如附表一編號2、4帳戶詐騙如附表二編號5之被害人或持以洗錢、以如附表一編號2、5帳戶詐騙如附表二編號2之被害人或持以洗錢,形同被告楊芸蓁各以2個協助蒐集帳戶之行為,令詐騙集團成員成立1個洗錢正犯行為,依據共犯從屬性理論,各應僅成立1個幫助犯行。被告楊芸蓁所犯幫助蒐集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犯行共5罪(其中附表一編號4、5各與附表一編號2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蒐集帳戶之時間亦迥然可分,均應分論併罰。

 ㈤被告各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爰各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審判中各自白洗錢犯罪,各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遞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騙集團犯案猖獗,我國政府為防制詐欺及洗錢犯罪,歷年來已透過多元管道宣導應審慎保管金融帳戶以避免淪為犯罪工具,被告為具通常智識及社會經驗之人,且從事代書助理業務,對此知之甚詳。其可預見幫助蒐集提供本案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供人使用,各該帳戶將有可能遭供作詐欺取財之人頭帳戶使用,卻仍決意為之,因此幫助詐欺犯罪者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目的,並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復使詐欺犯罪者得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而保有犯罪所得,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對於社會安全及金融秩序均有負面影響。再考量被告本案協助蒐集7個金融帳戶,受騙而轉帳,或利用各該帳戶洗錢之被害人甚眾,受騙金額自數萬元至700餘萬元不等,及被告雖坦承犯行,然未能與被害人等成立和解,亦尚未賠償分毫損失。兼衡被告於審理中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三第70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罰金部分,均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楊芸蓁所犯本案各罪,雖為數罪併罰之案件,然其有其他案件尚在審理中,為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爰不於本案就被告楊芸蓁所犯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㈦沒收部分

 ⑴參諸共同被告楊芸蓁於偵查中陳稱:每個帳戶我的報酬每月固定3千元,我的上游會把每本帳戶每月至少2萬5千元的報酬存入上開林淵儒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我在扣除3千元我的報酬後,再將剩餘款項轉帳到被告程杰弘指定帳戶內等語(見453偵卷第23頁背面)。又於本院審理中陳稱:1本帳戶是每月2萬5千元,我的報酬3千元是固定的,扣除3千元後,其餘都會給被告程杰弘等語(見本院卷三第64頁)。故被告楊芸蓁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7之報酬,應係每本帳戶按月收取3千元一節,應可認定。

 ⑵是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之帳戶,分別於各次交付時間起先扣款第一筆3千元,自110年3月初被告楊芸蓁遭警方查獲時止(依據有疑惟利被告原則,被告楊芸蓁既於110年3月初遭查獲,詐騙集團衡情應不再予被告楊芸蓁聯繫,並給付報酬,則110年3月報酬則不予計入),如附表一編號1帳戶應共收取6次、如附表一編號2至5各收取2次、如附表一編號6、7各收取1次,故由被告楊芸蓁所經手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帳戶,所收取之報酬即應為4萬8千元(3千元*16次)。

 ⑶從而,上開由共同被告楊芸蓁所經手之帳戶,所收取之報酬4萬8千元,既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2號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楊芸蓁於109年8、9月間某日起,加入「香香」、「高進」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至少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組織,擔任「收簿手」之角色,負責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對外以相當代價向他人租用帳戶,而參與上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因認被告楊芸蓁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等語。

二、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另該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所稱「參與犯罪組織」,則係指行為人加入以實施特定犯罪為目的所組成之有結構性組織,並成為該組織成員而言。既謂「參與」,自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成為該組織成員之認識與意欲,客觀上並有受他人邀約等方式而加入之行為,始足當之。具體而言,倘若被告因一時疏於提防、輕忽、受騙,欠缺加入成為組織成員之認識與意欲,僅單純與該組織成員共同實行犯罪或提供部分助力,則至多祇能依其所參與實行或提供助力之罪名,論以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要無評價為參與犯罪組織之餘地。公訴意旨認被告楊芸蓁上開行為另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惟被告楊芸蓁本案協助詐騙集團蒐集帳戶之犯行,僅成立詐騙集團詐欺、洗錢正犯之幫助犯,業據本院詳予論述如前。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楊芸蓁對於「香香」所屬之詐欺集團是否已存在相當之期間、組織層級、詐騙運作方式、分工聽令方式、報酬分派比例等節,有所知悉,難認被告楊芸蓁主觀上知悉詐欺集團為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犯罪組織。且縱被告楊芸蓁主觀上預見有蒐集帳戶而令詐騙集團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罪,而容任他人藉此進行不法行為之情,仍難憑此推認其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詐欺取財、洗錢之共同犯意聯絡,因此無從認定被告楊芸蓁有參與詐欺集團之實,自不得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如附表一編號1有罪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公訴不受理部分(即111年度金訴字第277號起訴書附表編號1、3至10、111年度金訴字第328號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楊芸蓁蒐集如附表一編號1、2、7之帳戶後,詐騙集團分別持之使用對如附表一編號1、2、7所示「擴張審理範圍」部分之被害人遂行詐欺、洗錢犯行。因認被告楊芸蓁對其等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而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擴張審理範圍」部分之犯行,各與業據起訴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2號受理在案,而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各該詐騙被害人之犯罪事實,各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分別擴張審理範圍,均併予審判;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擴張審理範圍」部分之犯行,各與業據起訴經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77號受理在案,而經本院認定有罪之各該詐騙被害人之犯罪事實,各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分別擴張審理範圍,均併予審判等情,均據本院詳述如前。是本案檢察官分別就如附表一編號1、2、7所示「擴張審理範圍」部分之被害人另行追加起訴,顯係就業經起訴之「前案」犯罪事實,重行起訴,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之規定,均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雯璣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劉達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

         

         法官鄭諺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柯凱騰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金融機構帳戶

所涉及之被害人

所犯之罪及所處之刑

1

109年9月間某日

魏欣怡(程杰弘之配偶,其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魏欣怡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附表二編號19、40、42

擴張審理範圍部分:附表四編號1

(被害人所受損害共計約200餘萬元)

楊芸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2

110年1月間某日

程杰弘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附表二編號1至8、9至11、13、14、17、20至37、38、39、41

擴張審理範圍部分:附表三編號1、3至10、附表四編號2

(被害人所受損害共計約700餘萬元)

其中:

附表二編號2被害人部分另有羅祥豪之台新銀行帳戶作為洗錢帳戶

附表二編號5被害人部分另有羅祥豪之合庫銀行帳戶作為洗錢帳戶

附表二編號28被害人部分另有程杰弘之元大銀行帳戶作為詐欺、洗錢帳戶

楊芸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3

110年1月間某日

程杰弘申辦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程杰弘之元大銀行帳戶)

附表二編號12、15、18、28(被害人所受損害共計18萬元)

其中:

附表二編號28被害人部分另有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作為詐欺、洗錢帳戶

楊芸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4

110年1月底某日

羅祥豪(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羅祥豪之合庫銀行帳戶)

附表二編號5(被害人所受損害2萬6千6百元),此部分另有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作為洗錢帳戶

與編號2同屬一罪

5

110年1月底某日

羅祥豪(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羅祥豪之台新銀行帳戶)

附表二編號2(被害人所受損害30萬元),此部分另有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作為詐欺、洗錢帳戶

與編號2同屬一罪

6

110年2月中旬某日

程杰弘申辦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程杰弘之臺灣銀行帳戶)

附表二編號16(被害人所受損害5萬元)

楊芸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7

110年2月中旬某日

陳宥恩(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陳宥恩之永豐銀行帳戶)

附表三編號2

擴張審理範圍部分:附表四編號3

(被害人所受損害共計535萬元)

楊芸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案號

時間

詐騙方式

第一層金流

第二層金流

第三層金流

第四層金流

證據出處

1

吳靜怡 (提出告訴)/110偵0000000偵1670

109年12月間某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Jeff老師」、「陳經理」、「佳琪」等帳號向告訴人吳靜怡佯稱經由「FCE交易平台」投資虛擬幣獲利甚豐云云。

110年1月29日12時54分許,匯款22萬4,000元至 張瑋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1月29日13時8分許,轉帳22萬4,000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1月29日13時9分許,轉帳22萬4,000元至 謝閔卿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左揭謝閔卿帳戶於同日13時10分許,各轉帳14萬元、8萬4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吳靜怡警詢筆錄(大同分局移送卷第62-65頁)

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大同分局移送卷第61-71、73頁)

3.張瑋倫開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大同分局移送卷第237頁)

4.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大同分局移送卷第249頁)

5.謝閔卿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大同分局移送卷第270-271頁)

2

劉柏宏 (提出告訴)/110偵7230、110偵7636、111偵1671、111偵1673

110年4月1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Leo」、「Ken」、「黃導師」等帳號向告訴人劉柏宏佯稱經由「TWGM」網站投資獲利甚豐云云。

110年4月12日10時20分許,匯款30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2日10時24分許,轉帳30萬元至 梁瑋諺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梁瑋諺帳戶於同日10時26分許,轉帳15萬1,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4月12日10時25分許,轉帳14萬9,000元至羅祥豪之台新銀行帳戶。

【旋於同日10時34分許,將14萬9000元提領。】

無。

1.劉柏宏警詢筆錄(基隆市警局第二分局警卷第3-9頁)

2.告訴人劉柏宏提出之投資網站資料、通訊軟體對話紀錄、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基隆市警局第二分局警卷第16、31、40-43、68-78頁)

3.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7230號偵卷第41頁反面)

4.梁瑋諺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7230偵卷第52頁)

5.羅祥豪開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7230偵卷第54頁)

3

瓊怡 (提出告訴)/110偵7326

110年1月16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檸檬」、「第三支付」、「Aaron」、「 陳襄理 」等帳號向告訴人 張瓊怡 佯稱經由「泰盈利」網站投資獲利甚豐云云。

110年2月1日21時47分許,轉帳2萬5,000元至 李瑾葵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1日21時51分許,轉帳5萬8,000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2月1日21時52分許,轉帳5萬7,000元至 何佳宜 (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1日22時16分許,轉帳76萬元至 陳葉美絨 (實際使用人 陳淑春 ,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由警偵辦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張瓊怡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查警局警卷第71-72頁)

2.告訴人張瓊怡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LINE帳號頁面及訊息紀錄擷圖(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卷第84反面、85-89頁)

3.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卷第47頁反面、50頁反面)

4.李瑾葵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卷第54頁)

5. 陳智盛 開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卷第61頁反面)

6.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299等號起訴書<被告李瑾葵>(7236號偵卷第60-62頁反面)

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3616號不起訴書分書<被告何佳宜>(7236號偵卷第63-64頁反面)

8.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6234號起訴書<被告張玉佩>(7236號偵卷第68-69頁)

9.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9798號起訴書<被告彭孔賢>(7236號偵卷第70-72頁反面)

110年2月8日20時38分許,轉帳1萬元至陳智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8日20時44分許,轉帳4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2月8日20時45分許,轉帳4萬元至彭孔賢(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8日20時46分許,轉帳4萬2,115元至張玉佩(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業經法院判決有罪,尚未確定)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4

劉靖中 (提出告訴)/110偵7326

109年12月初某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妍兒」、「ONE客服」等帳號向告訴人劉靖中佯稱經由「ONE」網站投資獲利甚豐云云。

【另於110年2月9日「妍兒」以母生病為由,向告訴人借款。】

110年2月8日11時51分許、同日時57分許,匯款14萬5,000元、轉帳1萬元至陳智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8日11時58分許,轉帳15萬5,000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2月8日11時59分許,轉帳21萬元至彭孔賢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8日12時許,轉帳5萬6,315元至 呂淑英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劉靖中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卷第90-91頁)

2.告訴人劉靖中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LINE訊息紀錄擷圖、臉書帳號列印紀錄(屏東縣警察局警卷第105-106、111-127頁)

3.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卷第50、51頁)

4.陳智盛開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卷第60頁)

5. 鄭俊龍 開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卷第64頁)

6.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9798號起訴書<被告彭孔賢>(7236號偵卷第70-72頁反面)

7.警方製作之金流流向表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卷第2頁)

110年2月8日12時1分許及同日時2分許,轉帳8萬5,215元、6萬9,015元至 羅基綸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9日9時38分許,匯款30萬元至鄭俊龍(所涉幫助詐欺等罪嫌,現由法院審理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9日9時41分許,轉帳30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2月9日9時42分許,轉帳30萬1,000元至 郭子乾 (通緝中)之國泰世華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9日9時43分許,轉帳30萬元至 吳孟穎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

盧冠宇 (提出告訴)/110偵7326

109年12月25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理財Amy小編」、「Eva」、「葉辰」等帳號向告訴人盧冠宇佯稱經由「景順數位國際」網站投資虛擬幣獲利甚豐云云。

110年2月8日15時許,轉帳2萬6,600元至陳智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8日15時2分許,轉帳2萬6,000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2月8日15時3分許,轉帳22萬6,000元至梁瑋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8日15時11分許,轉帳9萬9,000元至 連嘉隆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15時17分至15時20分,分別提領3萬元(3次)、9000元。】

1.盧冠宇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卷第128-130頁)

2.告訴人盧冠宇提出之投資網站客服對話紀錄、LINE訊息紀錄擷圖、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屏東縣警察局警卷第160-169頁)

3.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卷第50頁反面)

4.陳智盛開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卷第60頁反面)

5.梁瑋諺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卷第66頁)

6.連嘉隆開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卷第70頁)

7.羅祥豪開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卷第68頁)

110年2月8日15時22分許,轉帳12萬8,000元至羅祥豪之合庫銀行帳戶。【於同日15時24分至15時33分,分別提領2萬(6次)、8000元。】

6

李恆 (提出告訴)/110偵7326

110年2月5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沐凡」、「carry凱瑞」等帳號向告訴人李恆佯稱經由「凱瑞CARRY」網站投資獲利甚豐云云。

110年2月8日12時4分許、同日時5分許,轉帳3萬元、3萬元至陳智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8日12時4分許,轉帳6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2月8日12時5分許,轉帳6萬元至彭孔賢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8日12時6分許,轉帳5萬8,215元至 張裕華 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李恆警詢筆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卷第170-171頁反面)

2.告訴人李恆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LINE訊息紀錄擷圖(屏東縣警察局警卷第181-185頁)

3.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卷第50頁正反面)

4.陳智盛開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卷第60、62頁)

5.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9798號起訴書<被告彭孔賢>(7236號偵卷第70-72頁反面)

6.警方製作之金流流向表資料(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警卷第4頁)

110年2月9日0時1分許、同日時2分許,轉帳5萬元、4萬元至陳智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9日0時6分許,轉帳9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2月9日0時7分許,轉帳8萬9,000元至彭孔賢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9日0時8分許,轉帳8萬9,015元至呂淑英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

黃玉娟 (提出告訴)/110偵0000000偵1672

110年2月6日13時2分許

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之名義,向告訴人黃玉娟發送「【台新銀行】─您的銀行帳戶顯示異常,請立即登入綁定用戶資料,否則帳戶將凍結使用。http://mytaishinbonk.com/」等文字之釣魚網站簡訊。

110年2月6日13時11分許、同日時12分許,轉帳5萬元、2萬5,000元至 黃偉翔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6日13時15分許,轉帳17萬5,000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2月6日13時16分許,轉帳17萬5,000元至梁瑋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梁瑋諺帳戶於同日13時20分許,轉帳5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6日13時19分許,轉帳12萬5,000元至 謝慶揚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同日13時24分至13時29分許,分別提領2萬元(6次)、5000元。】

1.黃玉娟警詢筆錄(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29-31頁)

2.告訴人黃玉娟提出之手機簡訊翻拍照片、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台幣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32頁) 

3.黃偉翔開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53頁)

4.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59頁)

5.梁瑋諺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65頁)

6.謝慶揚開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71頁)

8

許淑靜 (提出告訴)/110偵0000000偵1672

110年2月6日13時5分許

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之名義,向告訴人許淑靜發送「【台新銀行】─您的銀行帳戶顯示異常,請立即登入綁定用戶資料,否則帳戶將凍結使用。http://mytaishinbonk.com/」等文字之釣魚網站簡訊。

110年2月6日13時11分許、同日時12分許,轉帳5萬元、5萬元至黃偉翔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許淑靜警詢筆錄(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81-83頁)

2.告訴人許淑靜提出之手機簡訊翻拍照片、(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84-86頁)

3.黃偉翔開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53頁)

4.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59頁)

5.梁瑋諺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65頁)

6.謝慶揚開立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71頁)

7.許淑靜開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台幣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86頁)

9

張依鳳 (提出告訴)/110偵7963、111偵1674

110年4月9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百家程式-工程師」之帳號向告訴人張依鳳佯稱「THA娛樂城」網站可用外掛程式代操作獲利云云。

110年4月11日18時7分許、同日時16分許,轉帳5萬元、9,000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1日18時9分許及同日時16分許,轉帳9萬元、9,000元至梁瑋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張依鳳警詢筆錄(和美分局警卷第7-11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和美分局警卷第95頁)

3.告訴人張依鳳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投資網站客服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和美分局警卷第13-18、121-137頁)

10

王佩雯 (提出告訴)/110偵7964、111偵1675

110年3月24日起

以Facebook社群網站某帳號向告訴人王佩雯佯稱把玩精彩大樂透可獲取1400萬元港幣云云。

110年4月9日15時55分許,匯款6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9日16時5分許,轉帳6萬元至謝閔卿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王佩雯警詢筆錄(7964號偵卷第13頁正反面)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7964號偵卷第95頁反面-96頁)

3.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7964號偵卷第14頁)

11

陳厚諺 (提出告訴)/110偵7967、111偵1676

110年4月2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puppy」、「方韋証」等帳號向告訴人陳厚諺佯稱需在「GFMM」網站進行交易,女方獲得代言費才願意和你約會云云。【另向告訴人佯稱於網站儲值後交易期貨,交易期貨獲利需付押金才可提領獲利云云。】

110年4月11日22時33分許、同日23時許、12日0時7分許,轉帳3萬元、3萬元、1萬2,000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於110年4月11日22時35分許、23時1分許、4月12日0時6分許,轉帳至 呂鎧丞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陳厚諺警詢筆錄(7967號偵卷第11頁反面-13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7967號偵卷第46頁反面-47頁)

3.告訴人陳厚諺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ATM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IG、LINE訊息擷圖、期貨網站頁面(7967號偵卷第18-38頁反面)

12

蕭芝庭 (提出告訴)/110偵8243、111偵1207、111偵1677

110年3月29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宋 子傑 」、「Boy」等帳號向告訴人蕭芝庭佯稱經由「高盛證券」網站投資獲利甚豐云云。

110年4月12日16時8分許,轉帳5萬元至程杰弘之元大銀行帳戶【因該帳戶列為警示帳戶,由金融機構圈存,於110年4月14日結清。告訴人已具狀陳報領回。】

1.蕭芝庭警詢筆錄(烏日分局11000號警卷第5頁正反面)

2.程杰弘開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烏日分局11000號警

卷第9頁反面)

3.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烏日分局11000號警卷第18之1頁)

4.告訴人蕭芝庭提出之玉山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投資網站頁面、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烏日分局警卷第26-42頁)

5.告訴人蕭芝庭陳報狀(金訴172號卷2第47頁)

13

李心雅 (提出告訴)/110偵8757、111偵1678

110年3月19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籌碼大亨」之帳號向告訴人李心雅佯稱「天凰娛樂」網站可用外掛程式代操作獲利云云。

110年4月11日17時31分許,轉帳3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1日17時33分許,轉帳3萬元至梁瑋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李心雅警詢筆錄(8757號偵卷第49頁正反面)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8757號偵卷第45頁)

3.告訴人李心雅提出之天凰娛樂網站頁面、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投資網站頁面(8757號偵卷第58、59之1頁)

14

楊家綺 (提出告訴)/110偵8758、111偵1679

110年3月17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 陳毅 」之帳號向告訴人楊家綺佯稱可經由「ahh344.com」博奕網站下注把玩云云。

110年4月8日12時57分許,匯款5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於110年4月8日13時16分許,轉帳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楊家綺警詢筆錄(8758號偵卷第23頁正反面)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8758號偵卷第68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8758號偵卷第38頁)

15

李玫珍 (提出告訴)/110偵9068、111偵1680

110年3月底某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 林斌 」之帳號向告訴人李玫珍佯稱需繳納保證金才能取回在「太陽城集團」網站所贏得之彩金云云。

110年4月12日12時54分許,匯款5萬元至程杰弘之元大銀行帳戶

【於110年4月12日13時22分許,轉帳61萬7,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李玫珍警詢筆錄(草屯分局警卷第3-4頁)

2.程杰弘開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草屯分局警卷第15頁)

3.告訴人李玫珍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臉書及LINE「林斌」帳號頁面、太陽城集團網站頁面、在線客服對話紀錄擷圖(草屯分局9178號警卷第27、29-31頁)

16

莊秉楓 (提出告訴)/110偵9070、111偵1681

110年3月初某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 楊天 」、「Bubu」、「 李哲 」、「子傑」等帳號向告訴人莊秉楓佯稱經由「皇家娛樂城」及「金雞娛樂城」網站投資獲利甚豐云云。

110年4月9日14時38分許、同日15時15分許、同日15時15分許,匯款25萬元、25萬元、54萬元至程杰弘之臺灣銀行帳戶

【於110年4月9日14時40分許、15時18分許,分別轉帳26萬元、79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莊秉楓警詢筆錄(9070號偵卷第45-46頁)

2.程杰弘開立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批次查詢(9070號偵卷第106頁正反面)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據、三信商業銀行匯款回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9070號偵卷第81頁)

17

高婉蓉 (提出告訴)/110偵9356、111偵1682

110年2月21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天行健」之帳號向告訴人高婉蓉佯稱經由「高盛證券」網站投資期貨買賣獲利甚豐云云。

110年4月8日12時50分許,轉帳5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8日12時52分許,轉帳5萬元至謝閔卿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高婉蓉警詢筆錄(9356號偵卷第10-12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9356號偵卷第85頁)

3.台北富邦銀行彙總補登存摺款項清單(9356號偵卷第16頁)

18

林培祺 (提出告訴)/110偵0000000偵1683

110年2月14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 張牧 」之帳號向告訴人林培祺佯稱經由「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網站投注彩券,需繳納稅金才可取回贏得之彩金云云。

110年4月12日15時33分許,轉帳3萬元至程杰弘之元大銀行帳戶

【於同日15時36分許,轉帳3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林培祺警詢筆錄(草屯分局9722號警卷第22-24頁)

2.程杰弘開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草屯分局9722號警卷第21頁)

3.告訴人林培祺提出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表、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草屯分局9722號警卷第28-33頁)

19

劉靜

(提出告訴)/110偵9787、111偵1684

109年9月15日13時1分許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糖衣Sugar」、「姿妃cindy」等帳號向告訴人劉靜佯稱經由「杜老爺智能科技」平台投資獲利甚豐云云。

109年10月12日11時42分許,匯款50萬元至 張智傑 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0月12日11時43分許,轉帳50萬元至魏欣怡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於同日11時54分至12時4分,分別提領10萬元(5次)。】

1.劉靜警詢筆錄(高雄市刑大00000000000號警卷第21-29頁)

2.告訴人劉靜提出之永豐商業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永豐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高雄市刑大00000000000號警卷第48、51-76頁)

3.張智傑開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高雄市刑大00000000000號警卷第83頁)

4.魏欣怡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高雄市刑大00000000000號警卷第95頁)

20

王莉綾 (提出告訴)/110偵00000000偵1685

110年1月14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 陳鈞維 」、「 林亦昇 」等帳號向告訴人王莉綾佯稱經由「信安金融」及「英皇國際娛樂」網站投資獲利甚豐云云。

110年4月10日22時34分許,轉帳2,200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於110年4月10日日22時40分許,轉帳2,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王莉綾警詢筆錄(10126號偵卷第76-78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126號偵卷第69頁)

3.告訴人王莉綾提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10126號偵卷第81-104頁)

21

范振彬 (提出告訴)/110偵10634、111偵1686

110年4月1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晴」、「方韋証」、「GM客服」等帳號向告訴人范振彬佯稱經由「ifsc.gfmm.asia」網站投資獲利甚豐云云。

110年4月11日19時52分許,轉帳4萬6,000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11日19時56分許,轉帳8萬6,000元至梁瑋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范振彬警詢筆錄(10634號偵卷第11-12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634號偵卷第20頁)

3.告訴人范振彬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10634號偵卷第24-29頁反面)

22

鍾芝瑜 (未提告訴)/110偵10635、111偵1687

110年2月間某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 林海彬 」、「金融管理局」等帳號向被害人鍾芝瑜佯稱經由「新葡京娛樂城」網站投注彩券,需繳納稅金才可取回贏得之彩金云云。

110年4月8日13時26分許,匯款130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8日13時31分許,轉帳50萬元至梁瑋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鍾芝瑜警詢筆錄(中埔分局警卷第20-23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埔分局警卷第694頁)

3.被害人鍾芝瑜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中埔分局警卷第24、26-32頁)

110年4月8日13時31分許,轉帳53萬1,000元至謝閔卿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0年4月8日13時32分許,轉帳50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3

范瑞馨 (提出告訴)/110偵10635、111偵1687

110年3月10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Jiayong」、「永利MACAU」等帳號向告訴人范瑞馨佯稱經由「www.ahh344.com」網站下注把玩,有漏洞可獲利云云。

110年4月8日13時50分許,轉帳3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於110年4月8日日13時52分許,轉帳3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范瑞馨警詢筆錄(中埔分局警卷第51-52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埔分局警卷第694頁)

3.告訴人范瑞馨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投資網站頁面(中埔分局警卷第53-58頁)

24

江棛蕙 (未提告訴)/110偵10635、111偵1687

110年3月間某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 陳韓宇 」之帳號向被害人江棛蕙佯稱經由「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網站投注六合彩,需支付安全帳戶保證金才可取回贏得之彩金云云。

110年4月8日15時26分許,匯款18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8日15時36分許,轉帳18萬元至梁瑋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江棛蕙警詢筆錄(中埔分局警卷第68-74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埔分局警卷第694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中埔分局警卷第75頁)

25

賴家緯 (提出告訴)/110偵10635、111偵1687

110年3月14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一葉知秋」之帳號向告訴人賴家緯佯稱可幫妳操盤從股市贏錢云云。

110年4月9日11時34分許,匯款80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9日11時35分許,轉帳30萬元至梁瑋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11時36分至11時38分許,另轉帳1萬元、30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轉帳1萬元、24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賴家緯警詢筆錄(中埔分局警卷第68-74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埔分局警卷第695頁)

3.告訴人賴家緯提出之台北富邦銀行存簿內頁影本、台北富邦銀行付款委託書(證明單)/取款憑條、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中埔分局警卷第113-118頁)

26

林怡玟 (提出告訴)/110偵10635、111偵1687

110年3月初某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銘」之帳號向告訴人林怡玟佯稱經由「澳門新葡京」網站下注投資,有漏洞可獲利云云。

110年4月9日13時41分許,轉帳存入50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9日13時51分許,轉帳28萬元至梁瑋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13時50分許,另轉帳25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林怡玟警詢筆錄(中埔分局警卷第129-131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埔分局警卷第695-696頁)

3.告訴人林怡玟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中埔分局警卷第134、137-152頁)

27

林依琴 (提出告訴)/110偵10635、111偵1687

110年3月初某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家銘」之帳號向告訴人林依琴佯稱經由「澳門新葡京」網站下注投資穩賺不賠云云。

110年4月9日15時26分許,轉帳存入30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於110年4月9日日15時29分許,轉帳30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林依琴警詢筆錄(中埔分局警卷第176-177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埔分局警卷第696頁)

3.告訴人林依琴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憑證(客戶收執聯)、臉書「 潘家銘 」帳號頁面、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網站客服對話紀錄擷圖、澳門新葡京網站頁面(中埔分局警卷第178-239頁)

28

陳景泰 (提出告訴)/110偵10635、111偵1687【被告程杰弘合併審判被害人】

110年3月初某日起

自稱環球購物網站客服向告訴人陳景泰佯稱需支付款才可將搶購成功商品兌現云云。

110年4月9日15時47分許,轉帳2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9日15時48分許,轉帳21萬5,000元至謝閔卿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陳景泰警詢筆錄(中埔分局警卷第252-255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埔分局警卷第696頁)

3.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元大銀行代收款項存入憑條(中埔分局警卷第256、258頁)

4.程杰弘開立元大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埔分局警卷第713頁)

110年4月12日12時30分許,現金存款10萬元至程杰弘之元大銀行帳戶

【於110年4月12日12時38分許,轉帳10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29

林惠國 (提出告訴)/110偵10635、111偵1687

110年3月間某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戚戚77」、「麥克」、「柯達比客服中心」等帳號向告訴人林惠國佯稱經由「皇冠博奕」網站下注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0年4月11日14時30分許、同日17時17分許、同日18時48分許,轉帳3萬元、3萬元、3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於110年4月11日14時32分許、17時19分許,轉帳6萬元、8萬元至01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18時18分許,轉帳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林惠國警詢筆錄(中埔分局警卷第284-286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埔分局警卷第698、700頁)

3.告訴人林惠國提出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中埔分局警卷第287、289-293頁)

30

王伯源 (提出告訴)/110偵10635、111偵1687

110年3月28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雙旗得勝」之帳號向告訴人王伯源佯稱經由「FUN88娛樂城」網站代操作投資穩賺不賠云云。

110年4月11日18時許,轉帳3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於110年4月11日18時01分許,轉帳3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王伯源警詢筆錄(中埔分局警卷第307-309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埔分局警卷第700頁)

3.告訴人王伯源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中埔分局警卷第310-352頁)

31

任捷 (提出告訴)/110偵10635、111偵1687

110年4月8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LIN」之帳號向告訴人任捷佯稱經由「鑽石交幣所」網站投資穩賺不賠云云。

110年4月11日19時8分許,轉帳3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於110年4月11日日19時8分許,轉帳3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任捷警詢筆錄(中埔分局警卷第364-366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埔分局警卷第701頁)

3.告訴人任捷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中埔分局警卷第367-383頁)

32

楊侑昕 (提出告訴)/110偵10635、111偵1687

110年4月8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Apple」、「GM服務客服」等帳號向告訴人楊侑昕佯稱經由「http://IFSC.gfmm.asia」網站投資獲利甚豐云云。

110年4月11日19時18分許、同日時37分許,轉帳3萬1,000元、3萬1,000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於110年4月11日19時19分許、19時39分許,轉帳3萬1000元、4萬1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楊侑昕警詢筆錄(中埔分局警卷第395-398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埔分局警卷第701頁)

3.告訴人楊侑昕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中埔分局警卷第399、403-405頁)

33

葉媄榳 (原名:

葉怡君 ,提出告訴)/110偵10635、111偵1687

110年4月7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李哲」、「皇家投資Bubu」等帳號向告訴人葉媄榳佯稱經由「皇家投資」網站投資獲利甚豐云云。

110年4月11日19時24分許,轉帳4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於110年4月11日日19時28分許,轉帳4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葉怡君警詢筆錄(中埔分局警卷第426-429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埔分局警卷第701頁)

3.告訴人葉媄榳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中埔分局警卷第430-436頁)

34

葉欣益 /110偵10635、111偵1687(未提告訴)

110年4月間某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李哲」、「Bubu」等帳號向被害人葉欣益佯稱經由「皇家娛樂平臺」網站投資獲利甚豐云云。

110年4月11日21時18分許,轉帳10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於110年4月11日日21時21分許,轉帳10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葉欣益警詢筆錄(中埔分局警卷第448-449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埔分局警卷第701-702頁)

3.被害人葉欣益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中埔分局警卷第450、454-458頁)

35

謝承翰 (提出告訴)/110偵10635、111偵1687

110年4月9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yu」之帳號向告訴人謝承翰佯稱經由「GFMM」網站投資獲利甚豐云云。

110年4月11日21時34分許、同日時37分許,轉帳5萬元、2萬2,000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於110年4月11日日21時37分許,轉帳5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21時38分許轉帳2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謝承翰警詢筆錄(中埔分局警卷第477-479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埔分局警卷第702頁)

3.告訴人謝承翰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中埔分局警卷第480-490頁)

36

林正宏 (提出告訴)/110偵10635、111偵1687

110年4月6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晴」、「蕭韓」、「Debby」、「方韋証」等帳號向告訴人林正宏佯稱經由「GFMM」網站投資獲利甚豐云云。

110年4月11日21時42分許、同日時51分許、同日22時29分,轉帳3萬元、3萬元、3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於110年4月11日日21時43分許,轉帳6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21時58分轉帳4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同日22時32分轉帳5萬7,000元至000-000000

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林正宏警詢筆錄(中埔分局警卷第503-505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埔分局警卷第702頁)

3.告訴人林正宏提出之玉山銀行ATM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通訊軟體LINE訊息匯出紀錄(中埔分局警卷第506-568頁)

37

許庭軒 /110偵10635、111偵1687(提出告訴)

110年4月11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 汪世豪 」之帳號向被害人許庭軒佯稱經由某投資網站投資,因本金與獲利相差太多,需補足本金才可取回獲利云云。

110年4月11日22時19分許,轉帳1萬6,000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於110年4月11日

22時20分許,轉帳

1萬6000元至000-0

0000000000000000帳戶。】

不詳

不詳

1.許庭軒警詢筆錄(中埔分局警卷第576-580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中埔分局警卷第702頁)

3.告訴人許庭軒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中埔分局警卷第582-585頁)

38

高嬿容 (提出告訴)/110偵00000000偵1688

110年3月間某日起

自稱「高慶維」及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昇達期管客服人員019」之帳號向告訴人高嬿容佯稱經由「昇達期貨」網站投資獲利甚豐云云。

110年4月11日12時9分許,轉帳2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於110年4月12日12時11分許,轉帳2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高嬿容警詢筆錄(麻豆分局警卷第3-6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麻豆分局警卷第36頁)

39

王羿婷 (提出告訴)/110偵11453、111偵1689

110年3月間某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 林國偉 」、「永利國際」、「 陳凱斌 」等帳號向告訴人王羿婷佯稱經由「永利國際」網站投資獲利甚豐,需繳交稅金才能領回贏得之彩金云云。

110年4月8日16時26分許,匯款36萬3,000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8日16時28分許,轉帳21萬元至謝閔卿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王羿婷警詢筆錄(11453號偵卷第43-47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453號偵卷第38頁)

3.告訴人王羿婷提出之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單、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11453號偵卷第9-13頁) 

110年4月8日16時29分許,轉帳15萬元至梁瑋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10年4月8日16時30分許,轉帳3,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0

曾沛青 (提出告訴)/111偵0000000偵1690

109年12月初某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 劉俊 」之帳號向告訴人曾沛青佯稱經由「盈透證券」平台投資之獲利遭凍結,需繳交保證金始能解除云云。

109年12月18日10時55分許,匯款100萬元至 榮俊貴 之臺灣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8日10時56分許,轉帳50萬元至魏欣怡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於同日11時7分至11時12分許,分別提領10萬元(5次)。】

【於110年12月18日日10時57分許,轉帳至 何珮綸 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50萬元,於同日11時13分至11時19分許,分別提領10萬元(5次)。】

1.曾沛青警詢筆錄(新竹縣警局警卷第31-33頁反面)

2.告訴人曾沛青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新竹縣警察局警卷第35-38頁)

3.榮俊貴開立台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批次查詢(新竹縣警局警卷第17頁)

4.魏欣怡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新竹縣警局警卷第18之1頁)

5.何珮綸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新竹縣警局警卷第20頁)

41

蔡羽沁 (未提告訴)/111偵5130、111偵1691

110年3月7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理想」之帳號向被害人蔡羽沁佯稱需繳交稅金及辦理安全帳戶始能領取某網站下注贏得之彩金云云。

110年4月8日10時57分許,轉帳10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8日11時2分許,轉帳10萬元至謝閔卿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1.蔡羽沁警詢筆錄(左營分局警卷第3-5頁)

2.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左營分局卷第10-11頁)

3.被害人蔡羽沁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左營分局警卷第31-39頁)

110年4月8日11時32分許,轉帳9萬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於110年4月8日日11時39分許,轉帳9萬元至呂鎧丞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42

羅雅文 (未提告訴)/111偵5131(由110偵4687另行簽分)

109年12月12日起

以通訊軟體暱稱為「Cary」之帳號,向被害人羅雅文佯稱經由EDDID平台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09年12月26日13時24分許,轉帳5,000元至 莊枝財 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金門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26日13時35分許,轉帳3萬元至魏欣怡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旋於同日14時15分許提領3萬元。】

1.羅雅文警詢筆錄(金城分局警卷第17-19頁)

2.被害人羅雅文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金城分局警卷第27-29頁)

3.莊枝財開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金城分局警卷第48頁)

4.魏欣怡開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表(金城分局警第41頁)

附表三

編號

被害人/案號

時間

詐騙方式

第一層金流

第二層金流

證據出處

1

陳重凱 (提出告訴)/111偵7677

110年2月間某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靜雯」、「香港利豐集團經理」、「 陳曼茹 」、「 蔣玥玥 」、「 劉美鈺 」、「 業雯靜 」、「 李嘉怡 」等帳號向告訴人陳重凱佯稱經由加入「香港利豐集團」會員投資電商可獲利云云。

110年4月8日11時26分許、同年月9日9時43分許,分別轉帳35萬元、14萬元至【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110年4月8日11時28分許,轉帳35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1.110.08.14警詢筆

錄(鹿港分局警卷

第1-4頁)

2.告訴人陳重凱提出之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鹿港分局警卷第162-163、180-199頁)

3.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鹿港分局警卷第106、108頁)

【110年4月9日10時2分許,轉帳10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同日10時2分、10時4分許,分別轉帳5000元、6萬5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2

邱美惠 (提出告訴)/111偵3047、111偵7680

110年5月30日10時許起

假冒為告訴人邱美惠之女兒,撥打電話向告訴人邱美惠佯稱:需借款購屋云云。

110年5月31日14時6分許,匯款160萬元至 古美珠 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31日14時7分許,轉帳159萬9,000元至陳宥恩之永豐銀行帳戶。【同日14時8分、14時9分許,分別自上揭陳宥恩帳戶轉帳100萬、59萬9,000元至00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

1.邱美惠110.06.03

警詢筆錄(臺南市警局第三分局警卷第87-91頁)

2.告訴人邱美惠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取款憑條、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臺南市警局第三分局警卷第87-91頁)

3.陳宥恩開立之永豐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臺南市警局第三分局警卷第35-37頁)

4.古美珠申設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臺南市○○○○○○○○○00○0

00○里○○設○○○○○○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臺南市警局第三分局警卷第73頁)

110年6月1日13時13分許,匯款140萬元至 沈里杰 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1日13時14分許,轉帳20萬元至陳宥恩之永豐銀行帳戶,【同日14時58分許,自上揭陳宥恩帳戶轉帳20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同日13時5分許,轉帳119萬9,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日8時45分許,轉帳500元至陳宥恩之永豐銀行帳戶。【同日8時50分、8時52分許,分別轉帳200元、2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2日14時8分許,匯款135萬元至沈里杰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日14時10分許,轉帳134萬9,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6月3日8時40分許,轉帳1,000元至陳宥恩之永豐銀行帳戶。

3

王少駒 (提出告訴)/111偵7679

110年1月10日18時許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Christine?」、「執行長Eddie」等帳號向告訴人王少駒佯稱經由某網站投資可短期獲利云云。

110年3月2日14時20分許,轉帳25萬元至 陳淯甄 (所涉幫助詐欺等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3月2日14時20分許,轉帳25萬元至【程杰弘】國

泰世華銀行帳戶;【上揭程杰弘帳戶於同日14時20分許轉帳25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王少駒110.09.24警詢筆錄(3048號偵卷第7-10頁)

2.告訴人王少駒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通訊軟體LINE帳號擷圖(3048號偵卷第93-95頁)

3.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3048號

偵卷第22頁)

4

嚴惠雪 (提出告訴)/111偵7675

110年3月初某日起

自稱「 黃斌 」、「高盛國際客服」向告訴人嚴惠雪佯稱經由「高盛國際」平台投資之獲利遭凍結,需繳交手續費始能解除云云。

110年4月10日11時31、33分許,分別轉帳5萬元、3萬元至【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同日11時56分、57分許,分別轉帳1萬元、7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嚴惠雪110.05.14

警詢筆錄(臺中市警局第四分局警卷第1-4頁)

2.告訴人嚴惠雪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臺中市警局第四分局警卷第13-17頁)

3.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中市

 警局第四分局警卷第8頁反面)

5

黃柔萱 (提出告訴)/111偵7678

110年3月15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您的理財投資人- 偉偉 」之帳號向告訴人黃柔萱佯稱經由「http://coin2.skotc.net/」網站投資可獲利云云。

110年4月11日21時41分許,轉帳10萬元至【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110年4月11日21時42分許轉帳10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黃柔萱110.05.25警詢筆錄(4012號偵卷第4-5頁)

2.告訴人黃柔萱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4012號偵卷第32-39頁)

3.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4012號

偵卷第23頁)

6

王佩雯(提出告訴)/111偵7682

110年3月26日20時15分許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Allen」、「 阿唐 (N)」、「eth4財務客服」、「 陳俊宇 Corin」等帳號向告訴人王佩雯佯稱經由「ETH4ASIA」網站【可代為操盤】投資外匯,【再佯稱】投資之本金需支付手續費、保證金、整合費用等始能贖回云云。

110年4月11日13時54分許、同日14時3分許、同日18時27分許、同日19時3、32分許,分別轉帳2萬2,000元、3萬元、3萬元、2萬2,000元、3萬5,000元至【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110年4月11日13時54分許轉帳10萬4,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同日14時4分、許、同日18時27分許、同日19時4分許、同日19時35分許分別轉帳3萬元、2萬2,000元、3萬5,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王佩雯110.05.04警詢筆錄(善化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75-103頁)

2.告訴人王佩雯提出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中國信託ATM交易明細(善化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177頁)

3.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善化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69、71頁)

7

王子憶 (提出告訴)/111偵7683

109年【12月3日13時31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Paddy99」、「 杰爾發 線上客服」、「武財神」等帳號向告訴人王子憶佯稱經由「https://rig.jerfa88.com/」網站【代為操作】投資,【再佯稱】需支付保證金等始能領款云云。

109年12月18日9時11分許匯款15萬元至 魏加興 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18日9時38分許,轉帳15萬元至【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旋於同日9時54分、9時55分許分別提領10萬元、5萬元。】

1.王子憶110.02.09警詢筆錄(嘉義市警局第一分局警卷第34-36頁)

2.魏加興申設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表(嘉義市警局第一分局警卷第31-33頁)

3.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嘉義警局第一分局警卷第21頁)

8

王湘雲 (未提出告訴)/111偵7681

110年1月間某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某帳號向被害人王湘雲佯稱經由某網站投資獲利甚豐云云。

110年2月2日13時20分許轉帳3萬1,000元至 何儼珉 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2日13時22分許,轉帳3萬1,000元至【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同日13時23分許,由程杰弘上揭帳戶,轉帳3萬1,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王湘雲110.10.27警詢筆錄(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39-41頁)

2.被害人王湘雲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44-45頁)

3.何儼珉申設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查詢表(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315頁)

4.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11頁)

9

李郁婕 (提出告訴)/111偵7681

110年2月1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 王琍瑜 」、「 李曉綺 」等帳號向告訴人李郁婕佯稱【可由投資平台DAP網站投資獲利】,再佯稱經由DAP網站平台投資之獲利需支付保證金等始能領款云云。

110年2月2日13時52分許轉帳2萬7,000元至何儼珉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2月2日14時1分許,轉帳4萬9,000元至【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同日14時1分許,由程杰弘上揭帳戶,轉帳4萬9,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 李郁捷 110.10.09警詢筆錄(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49-51頁)

2.告訴人李郁婕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54-56頁)

3.告訴人李郁婕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57-63頁)

4.何儼珉申設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交易查詢表(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315頁)

5.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臺南市刑大0000000000號警卷第11頁)

10

洪迺琇 (提出告訴)/111偵7676

110年3月15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kiki瑜柔」、「阿唐(N)」、「eth4asia」、「陳俊宇Corin」、「 許舒涵 Nancy」等帳號向告訴人洪迺琇佯稱經由eth4asia.com網站【可代為操作外幣買賣獲利】,再佯稱需支付款項始能領款云云。

110年4月11日18時6分許轉帳3萬元至【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程杰弘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110年4月11日18時9分許轉帳9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洪迺琇110.05.03、110.05.04警詢筆錄(大雅分局警卷第6-16頁)

2.告訴人洪迺琇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訊息擷圖(大雅分局

警卷第42、84-97

頁)

3.程杰弘開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大雅分局警卷第29頁)

附表四

編號

被害人/案號

時間

詐騙方式

第一層金流

第二層金流

證據出處

1

陳聰明 (提出告訴)/111偵5129

109年10月15日起

以社群網站Facebook暱稱為「 吳晨晨吳晨曦 )」之帳號、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吳晨曦」之帳號向告訴人陳聰明佯稱下載「ifsmarkets」APP操作外匯可獲利云云。

109年12月9日18時7分許,轉帳60萬元至 古宇鈞 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9年12月9日18時9分許,轉帳50萬元至魏欣怡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旋於同日18時16分至18時22分許,分別提領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

1.陳聰明109.12.25警詢筆錄(5129號偵卷第37-39頁)

2.陳聰明開立彰化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存摺存款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5129號偵卷第28、46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5129號偵卷第45頁)

4.古宇鈞申設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善化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28頁)

5.魏欣怡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善化分局0000000000號警卷第20-30頁)

【109年12月9日18時10分許,轉帳16萬元至000-000000000004號帳戶。】

2

高照雄 (提出告訴)/111偵11370

110年1月10日起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檸檬」之帳號向告訴人高照雄佯稱經由「昆【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網站投資美金可獲利云云。

110年4月8日13時54分許,匯款8萬4,000元至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程杰弘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於110年4月8日13時58分許,匯款8萬4,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479號帳戶。】

1.高照雄110.05.14警詢筆錄(霧峰分局警卷第1-2頁反面)

2.高照雄開立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存摺交易明細資料(霧峰分局警卷第22-24頁)

3.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霧峰分局警卷第26頁)

4.提現協議書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霧峰分局警卷第28-36頁反面)

5.程杰弘申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霧峰分局警卷第10頁)

3

涂毓芬 (提出告訴)/111偵11371

110年4月12日起

自稱「GwanDaai」以社群網站Facebook及通訊軟體LINE某帳號向告訴人涂毓芬佯稱經由「bithumb」APP投資比特幣期貨交易可獲利云云。

110年5月13日14時40分許,轉帳100萬元至 吳依瑾 (所涉幫助詐欺等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之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5月13日14時43分許,轉帳50萬元至陳宥恩之永豐銀行帳戶。【上揭陳宥恩帳戶於同日14時44分許,匯款50萬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涂毓芬110.05.16警詢筆錄(新竹地檢9617號偵卷第13-14頁反面)

2.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新竹地檢9617號偵卷第19頁)

3.陳宥恩申設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新竹地檢9617號偵卷第35頁反面)

4.吳依瑾申設元大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新竹地檢9617號偵卷第31頁)

【110年5月13日14時43分許,轉帳84萬7,000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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