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文欽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蕭聖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01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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