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通行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六三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涂秀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黃文禧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九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陳國禎法官簡清忠法官王仁貴法官阮富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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