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號
原告 俞美鶮
俞美南 鳥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 黃慧翔
黃桂君 (即被告黃明勇之繼承人)
黃堃泰 (即被告黃明勇之繼承人)
黃美英 (即被告黃明勇之繼承人)
黃振鑫 (即被告黃明勇之繼承人)
黃振興 (即被告黃明勇之繼承人)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黎氏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租佃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58,044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