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鄒才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鄒才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82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第一、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82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呈現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二級毒品N,N-二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日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7月7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159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分別含有第一、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共計17只,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一、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0年9月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1│第一級毒│15包│粉末15包,合計淨重1.04公克(驗餘淨重1.│││品海洛因││01公克,空包裝總重3.26公克),純度22%│││││,純質淨重0.23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參│││││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7月7│││││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1590號鑑定書,偵卷│││││第197頁)│├──┼────┼──┼───────────────────┤│2│第二級毒│1包│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含袋重)1.2610│││品甲基安││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參詮昕科技│││非他命││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2日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偵卷第183頁)│├──┼────┼──┼───────────────────┤│3│第二級毒│1包│結晶1包,淨重0.45公克(驗餘淨重0.43公│││品甲基安││克,空包裝重0.33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非他命、││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參法務部│││N,N-二││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7月7日調科│││甲基安非││壹字第10923011590號鑑定書,偵卷第197│││他命││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