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50號原告 王羿涵 訴訟代理人 張宗琦 律師原告 王月卿
王月里 金萱 金蒨 被告 王萬全 上列當事人間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行使特留分扣減權事件,核屬家事事件法第
3條第3項第6款規定之因特留分所生請求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5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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