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25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奕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聲請專科沒收(106年度聲沒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淨重參點伍貳壹壹、參點伍零 伍陸 、零點柒壹壹陸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被告楊奕笙所犯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三四三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然該案所查扣之透明結晶物三包,經送檢驗之結果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考,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三包經檢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分別淨重三點五二一一、三點五○五
六、○點七一一六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一份在卷可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第三十五頁),足見上開扣案之透明結晶,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又被告持有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三四三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亦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一件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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