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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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8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8796號聲請人 紀家容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倪澤康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倪澤康已於民國113年9月2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對其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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