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告 蔡雨真
訴訟代理人 顏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晏慈 間返還溢收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2,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游語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告 蔡雨真
訴訟代理人 顏寧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晏慈 間返還溢收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2,0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怡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4日
書記官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