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 律師被告 楊富田 原名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96年度訴字第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富田被訴業務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無罪在案,依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碧玲
法官沈培錚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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